(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 彭晋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银保监罚决字〔202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彭晋志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当事人时任泛华联兴安徽分公司营销部督导岗员工,系该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应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安徽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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