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地址:克拉玛依市阿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你公司虚列宣传费489736.45元,套取资金458720.45元,用于其他用途。
二、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你公司利用10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4543150.51元。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你公司收取55家公司营运性车队的商业车险保费合计1265866.24元,其中通过客户增值服务供应商以现金方式向投保人返还保费126400元。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银行流水明细、相关财务报销资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你公司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上述你公司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你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64万元。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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