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克拉玛依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克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陈冬

职务: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你应负直接主管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虚列宣传费489736.45元,套取资金458720.45元,用于其他用途。

二、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利用10名保险代理人以虚挂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手续费4543150.51元。

三、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收取55家公司营运性车队的商业车险保费合计1265866.24元,其中通过客户增值服务供应商以现金方式向投保人返还保费126400元。

你于2017年9月12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先后担任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你主管车险业务,且授权支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你本人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

2022年1月29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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