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
当事人:董晓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10***************
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系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对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责任:
一、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该单位员工***等三人将直销的车险业务挂在个人代理人***等五人名下,涉及保费3,391,100.2元,上述业务手续费由省分公司支付给***等五人后,员工***等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五名代理人工商银行(601398)账户中金额为401,305.65元的个人代理业务手续费转至自己工商银行账户中,随后陆续以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物品、礼品,全部用于请客户团建、给客户赠送礼品、客户走访等。
相关责任认定情况:经调阅该单位《辽宁保监局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辽保监许可〔2017〕208号)、《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关于董晓丹等任职的报告》(辽人保财险发〔2019〕258号)和关于丹东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分工的报告(丹人保财险发〔2020〕44号)等相关资料,并对当事人董晓丹调查谈话,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理认定:时任副总经理董晓丹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分管车险及财务工作,为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问题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且董晓丹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董晓丹案件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和内部任命文件4份、该单位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报告5份、相关员工的劳动合同、代理人的代理合同以及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问题的情况说明及套取手续费用途表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
经查,发现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该单位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以向***两家公司支付客户增值服务费为由列支业务宣传费102,210元,扣除相关税费13,287.3元后获取资金88,922.7元,之后将此款项全部用于加深维护渠道客户关系、宴请客户及节日走访。
相关责任认定情况:经调阅该单位《辽宁保监局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辽保监许可〔2017〕208号)、《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关于董晓丹等任职的报告》(辽人保财险发〔2019〕258号)和关于丹东市分公司领导班子分工的报告(丹人保财险发〔2020〕44号)等相关资料,并对当事人董晓丹调查谈话,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条第三款审理认定:时任副总经理董晓丹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分管车险及财务工作,为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法问题相关业务的直接管理人,且董晓丹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董晓丹案件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1份、事实与评价1份、关于董晓丹任职资格的批复和内部任命文件4份、该单位班子成员分工情况的报告5份、关于虚列费用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1份、内部运营/集中使用费用报销单4份、关于客户增值服务费的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业务宣传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 经依法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业务宣传费两项违法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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