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效聪、吕永才、王红朝、宁良权、封朝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孙效聪、吕永才、王红朝、
宁良权、封朝阳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存贷挂钩、转嫁成本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对孙效聪、吕永才、王红朝、宁良权、封朝阳给予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运城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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