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厦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贺新梅
单位
名称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陈伯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拒绝和拖延承保车辆交强险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十五万元;
(二)对贺新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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