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贵银保监罚决字〔2022〕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傅子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分公司)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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