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保监局关于筹建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津银保监复〔2022〕30号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京人寿天分发〔2021〕4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2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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