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晓辉)
(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刘晓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廊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刘晓辉 | |
单位 | 名称 | 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谷晓峰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报告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综合职务、岗位职责以及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认定刘晓辉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对刘晓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廊坊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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