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25号阳光威娜国际名仕广场4-6层、8层

主要负责人:靖红伟

当事人:沈春燕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230119880118XXXX

住 址:湖北省咸宁市

职 务: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业务主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宣传资料不真实客观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宣传资料不真实客观。

平安人寿咸宁中心支公司业务主管沈春燕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抖音宣传视频,对该公司《财富金瑞(2021)》年金保险宣传称:“时间越久,领的越多,日记息,月复利,年滚存,当前利率5%,相当于额外给你的私人银行……快速还本,活得越久钱越多,没完全全部留给后代,一年一次!限时!限额 限量!!”经查,平安财富金瑞(2021)年金保险条款中无前述宣传内容。

沈春燕通过短视频平台制作并发布不真实客观的保险宣传视频,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编号02)、沈春燕抖音短视频截图、平安财富金瑞(2021)年金保险条款、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沈春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宣传资料不真实客观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沈春燕予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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