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同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西大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春安新区东苑C024号商铺

主要负责人:杜美

被处罚个人姓名:杜美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所在单位名称:山西大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职务:大同分公司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大同银保监分局对山西大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山西大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山西大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营业场所视频及照片

2.杜美调查笔录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放置许可证的……”的规定,大同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山西大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对杜美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大同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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