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银保监复〔2022〕4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关于设立高安支公司的请示》(太平财赣〔2021〕8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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