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银保监分局关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筹建高安支公司的批复

宜银保监复〔2022〕4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关于设立高安支公司的请示》(太平财赣〔2021〕8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2022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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