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准噶尔非公有制经济园区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刘慧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准噶尔非公有制经济园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你营销服务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营销服务部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在职场维修期间因管理不善,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准噶尔非公有制经济园区营销服务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的报告》、塔城日报遗失公告、《关于对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相关人员的处罚通报》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营销服务部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营销服务部予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营销服务部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营销服务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4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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