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美荣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乌苏市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19日,国寿财险乌苏市支公司向投保人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32717.60元。
你负责乌苏市支公司管理工作,直接参与了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保险承保洽谈,并安排公司员工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向投保人伊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合同外利益,应负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2019年承保清单及保险单抄件、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国寿财险乌苏市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你应承担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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