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当事人: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31-1
法定代表人:朱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由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路南迁至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31-1,直至我分局2021年4月通过非现场监管核查发现,期间未履行报告义务、未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朱丹任期内发生。
上述事实,有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责任人调查笔录、朱丹任职文件、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中国光大银行(601818)对公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第11号)的规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第11号)第九十六条,对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责令对前述违规问题予以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7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