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名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光明街4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崔福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台安支公司”)涉嫌拒保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洋财险台安支公司存在拒保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行为。

2021年11月16日,出租车司机*先生到太平洋财险台安支公司投保出租车交强险,但该支公司拒绝承保出租车交强险。*先生先后拨打了12378投诉电话及拨打了央广网记者电话,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大舆论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问询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拒保出租车交强险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分局对太平洋财险台安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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