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繁荣北街路东

法定代表人:田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台安支公司”)“未按规定报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后未按规定进行报告。2021年6月22日,阳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2021年6月25日正式报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确认遗失,2021年7月7日在《辽沈晚报》发布遗失声明,2021年10月8日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正式向鞍山银保监分局报送了比较完整准确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及处理的情况报告》。

上述事实,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关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及处理的情况报告》、许可证遗失登报声明、《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阳光财险台安支公司遗失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行为,违反《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第3号)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第3号)第十八条,对阳光财险台安支公司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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