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朱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103211979********

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职务: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对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由鞍山市台安县胜利路南迁至鞍山市铁东区正义街31-1,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等问题。

当事人作为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朱丹身份证复印件、朱丹任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账、中国光大银行(601818)对公账户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鞍山同顺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行为,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第11号)。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第11号)第九十六条,决定对朱丹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2年1月17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