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驻莞各人身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控,维护销售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法律及监管规定,现就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自保件,是指销售人员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本通知所称互保件,是指由销售人员销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东莞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保险合同,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东莞辖区同一保险机构另一名销售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保险合同。

  二、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东莞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和从事人身险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本通知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其他以保险销售业绩为考核指标的人员。

  三、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保单权利义务、投保审批流程、绩效管理、风险监测、纠纷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

  四、保险机构应加强自保件和互保件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销售人员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录制内容应符合《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直系亲属购买保险的销售行为管理。销售人员的直系亲属通过面对面方式,购买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保证续保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参照本条第一项可回溯管理要求执行。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自保件、互保件核保流程的管控,确保销售人员按照实际保险需求和经济实力购买自保件和互保件。

  六、保险机构应加强系统建设,完善管控流程,增强自保件和互保件的识别能力,应在保险单和核心业务系统中真实、完整地记录销售信息。

  七、保险机构应当完善自保件、互保件的继续率、业务占比等指标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响应异动处置;应加强保单继续率考核,防范销售人员冲业绩、套激励等非正常行为。

  八、保险机构应健全自保件、互保件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妥善处理自保件、互保件引发的投诉举报,防范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九、保险机构不得以自保件、互保件作为销售人员入职、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将自保件和互保件纳入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各层级的业务激励、竞赛方案;自保件和互保件直接佣金水平不得优于其他客户保单。

  十、购买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依法享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相关权利,包括知情权、犹豫期内撤单、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等,保险机构应保障其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销售人员购买保险时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参与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及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十一、保险机构应确保保费数据的真实性,严禁各类数据造假行为;严禁通过即保即退、即买即借、循环投保等方式虚增保费;严禁以虚假关系投保,规避自保件、互保件的相关监管要求。

  十二、保险机构应加强保单品质管理,发现销售人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录入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保险机构应慎重签约、聘用从业记录不良人员,不得录用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情形的人员。

  十三、东莞银保监分局将对继续率指标异常、自保件和互保件投诉较多的保险机构加强监管督导。保险机构、销售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东莞银保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及监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四条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自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对自保件、互保件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牛江 HF085)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