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银保监罚决字〔2022〕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赟海、冯嘉诚 | |
单位 | 名称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祝有君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一、编制虚假资料 二、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予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李赟海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冯嘉诚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宁夏银保监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2年1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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