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邵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李邵刚 | |
单 位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行为直接责任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4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兴安银保监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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