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
被处罚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宋海棠
单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分公司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南通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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