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兴安中心支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兴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李劭刚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兴安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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