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保银保监罚决字〔2021〕28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刘明双(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保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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