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你公司编制虚假宣传费、会议培训费用,虚列费用30笔,费用合计147728元,套取资金合计143215元。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交易流水、调查笔录、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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