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吐鲁番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吐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吐银保监罚决字〔2021〕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九区车师中路81号汇金壹号C区底商住宅楼2#203号、2#204号等6套(204-209)

法定代表人:刘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一、委托未进行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2019年,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委托7名未进行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行为,涉及业务笔数29笔,保费收入合计12823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承保情况清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有186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执业证书注销日期晚于其离司日期5个工作日以上。上述186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后均未发生保险销售业务,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有关承保情况清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图、执业证注销明细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上述“委托未进行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上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注销手续”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合计决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6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吐鲁番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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