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20号
法定代表人:李石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查勘资料
2019年1月,你公司编制虚假查勘资料,涉及赔款金额23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承保案卷、理赔案卷、调查笔录、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编制虚假查勘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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