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塔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塔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李石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额敏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分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查勘资料

2019年1月,国寿财险额敏县支公司编制虚假查勘资料,涉及赔款金额232000元。

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所辖农险理赔业务管理不到位,发生编制虚假查勘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承保案卷、理赔案卷、调查笔录、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国寿财险额敏县支公司编制虚假查勘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时,你应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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