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田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和银保监罚决字〔2021〕27号

当事人:何凤霞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直销团队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浦支公司(以下简称该支公司)涉嫌违法,你应承担直接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020年2月,你将直销业务虚挂在三名代理人名下,套取费用5.04万元并支配使用。你时任该支公司直销团队经理,直接实施上述套取费用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佣金支付清单、银行账户流水、保险代理合同、劳动合同、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中信银行(601998)、交通银行(601328)、光大银行(601818)、招商银行(60003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平安银行(000001)、华夏银行(600015))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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