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5号

当事人:朱根霖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2419901210****

住址:延吉市长白路****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

职务:财务部企划岗内勤工作人员

政治面貌: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谭晓梅下属团队利用保险代理人虚假投保、销售、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累计退保业务保单445件,首期保费收入合计156.39万元,退保金额合计71.78万元。

朱根霖作为个险营业区职员,对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2019年、2020年岗位职责分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投保、退保台账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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