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地 址: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中大御城8楼
主要负责人:黄爱民
当事人:黄爱民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号码42282619750110XXXX
住 址:恩施市松树坪碧桂园小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涉及3笔,金额共计10,518元。
(一)2019年11月11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员工黄某向利川市某酒楼支付3,280元,该酒楼经营人员谭某当天将该笔餐饮费转回至黄某,并向其开具餐饮费发票用于财务报销。同日,黄某向阳光人寿恩施中支申请列支1笔会议费,金额3,280元,报销事项为“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利川营业区2019年11月5日启动会餐饮费”。2019年11月13日,黄某收到报销款3,280元。该笔费用套出后实际用于支付利川支公司业务部架构筹建费用。
(二)2020年12月17日,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列支2笔会议费,金额共计127,460.68元,其中报销在恩施市某酒店消费的餐饮费共计34,200元。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将上述2笔餐饮费支付给恩施市某酒店后,该酒店随即将2笔餐饮费转至酒店法人林某,后林某将其中的7,238元转账给阳光人寿恩施中支现任组训岗谭某,用于支付谭某前期垫付的开门红启动会视频拍摄费、2020年部经理团拜费等费用。
黄爱民作为公司负责人,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阳光人寿恩施中支记账凭证、电子回单,对谭某、黄爱民的问询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扩租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2012年12月21日,阳光人寿恩施中支经原湖北保监局核准开业,营业场所为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中大御城8楼806、808、809、810室,建筑面积为744平方米。2016年5月1日、2017年4月1日、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5日、2019年11月1日,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先后将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中大御城8楼803室和804室、807室、805室、7楼703室和704室、701室和702室扩租为营业场所,分别用于阳光人寿恩施中支机关本部二区办公场所、本部一区办公场所和培训室、本部三区办公场所、客服部办公场所以及总经理室、财务室、库房、财务档案室、视频会议室等。扩租的8个房间建筑面积共计1339.42平方米。以上扩租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黄爱民作为公司负责人,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扩租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湖北保监局关于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开业的批复及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开业请示资料,阳光人寿恩施中支出具的关于恩施中支职场的情况说明,阳光人寿恩施中支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及装修工程协议,办公平台审批记录,黄爱民、周某等人询问笔录,经阳光人寿恩施中支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予以罚款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负责人黄爱民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扩租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予以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负责人黄爱民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分局决定对阳光人寿恩施中支予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黄爱民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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