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中段东侧(新天地花园)1、2层

主要负责人:樊峰

当事人:樊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42011119831026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

职 务: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樊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5日、11月17日、12月5日举办月度产品说明会,分别报销费用27000元、6500元、18842元。该公司无法提供以上三次会议的录音录像记录。经查,上述三次会议均未实际发生,该公司在取得发票完成报销后向供应商对公账户支付合计52342元的费用。后经证实,以上费用实际有13500元用于购买春节慰问物品,有16632元用于举办业务部门团年宴,有22210元用于业务部门日常招待。

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财务报销制度和调查笔录等资料显示,樊峰作为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樊峰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任职文件、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财务报销凭证、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由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樊峰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平安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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