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红星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鲍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

1.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造保险标的权属证明6份,共计在129笔种植业险承保案卷中使用。

2.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伪造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14份,共计在389笔理赔案案卷中使用。

上述事实,有保险标的权属证明、保单清单、种植业险承保案卷、种植业险案件鉴定报告及理赔案件清单、理赔案件档案资料、理赔情况电话核实清单、《关于核对×××2019年度土地种植面积的函》及复函、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

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对保费收入合计292.94万元的商业性农险业务按照保费收入的15%、20%两个档次计提了手续费,合计税前55.34万元,税后54.61万元。为集中使用上述手续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将8人作为代理人,在8人未发挥代理人实际作用下,将54.61万元税后手续费支付至8人银行卡,取现后归集至公司统一使用。

上述事实,有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关于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手续费列支情况的说明、手续费提取申请、手续费清单及支付结算凭证、《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及银行卡交易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伪造保险标的损失鉴定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予以罚款四十万元。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虚构商业性农业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予以罚款十六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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