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银保监罚决字〔2021〕7号
当事人:胡耀霖
职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涉嫌违法、胡耀霖应承担直接经办责任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2019年,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造保险标的权属证明6份,共计在129笔种植业险承保案卷中使用。胡耀霖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的实施,对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单清单、种植业险承保案卷、投保人的保险标的权属证明、《关于核对×××2019年度土地种植面积的函》及复函、胡耀霖身份证明文件及劳动合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中国人寿财险博州中支公司编制虚假保险标的权属证明材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胡耀霖给予警告,并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9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