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4号
当事人:谭晓梅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012219861008****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工作单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职务:财务部企划岗(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
政治面貌: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谭晓梅下属团队利用保险代理人虚假投保、销售、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累计退保业务保单445件,首期保费收入合计156.39万元,退保金额合计71.78万元。
谭晓梅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2019年、2020年岗位职责分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投保、退保台账等证据证明。
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
1.未经投保人同意,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020年6月29日,杨某购买2份保险,分别投保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少儿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产品,保障金额3万元和25.5万元,缴费期限20年,每期缴纳保费1185元、4539元,上述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为孙某某,《投保单》签字非杨某本人签字。
2019年-2020年期间,杨某某作为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在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购买5份保险,《投保单》均非杨某某本人签字。
2.保险销售人员协助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代理人杨某某为给李某投保,伪造双方夫妻关系,上述业务营销人员为宋某某,宋某某作为杨某某入职保险代理人的介绍人,在明知杨某某与李某并非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为李某投保6个保险产品,首期保费收入21062元。
3.投保人影像识别用照片代替人脸识别
2020年投保资料当中,存在投保人本人的多张影像资料用手机上照片代替人脸识别的情况。
谭晓梅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营业区经理,对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行政处罚谈话记录、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增员方案和业务方案奖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述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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