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延银保监罚决字〔2021〕13号

当事人:邴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22240219790329****

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职务:经理(原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个险渠道部经理)

政治面貌: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向我分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代理人管理不严格

2020年3月18日,杨某某经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李某介绍,入职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代理人,《代理合同》代理人本人签字栏为代签,公司盖章栏并未加盖公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并未产生法律效力。2020年,杨某某以代理人身份销售2件保单:分别是被保险人范某某,身份证号23108419770501****,保险日期2020年4月29日,险种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保费3430元,保险金额12.75万元,该笔保险佣金为1200.5元;被保险人李某,身份证号52212719910929****,保险日期2020年7月27日,险种无忧人生2019重大疾病保险,保费3433元,保险金额5.78万元,该笔保险佣金为1201.55元。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某某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邴彦时任人保寿险延边分公司个险渠道部经理,对该公司代理人管理不严格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杨胜德入职《代理合同》、行政处罚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代理人管理不严格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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