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银保监复〔2021〕877号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审计责任人程杭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浙商保险〔2021〕279号)收悉。经审核,程杭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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