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张建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浙银保监复〔2021〕884号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张建华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泰康人寿报〔2021〕491号)收悉。经审核,张建华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超过2个月未实际到任履职,且未提供正当理由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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