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52号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姜言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行为。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列支广告费70,530.00元、服务费136,729.00元,共计207,259.00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支付机动车辆交强险销售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务报销管理办法》、虚列营业费用对应交强险保单明细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四平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1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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