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博银保监复〔2021〕69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人保寿险新发〔2021〕580号)已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皇宫路南侧锦园小区90幢2层1-1号商铺。

二、请你公司于被批准之日起10日内缴回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1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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