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银保监复〔2021〕45号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核准霍宇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剑农商〔2021〕120号)收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霍宇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霍宇应在广元银保监分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你单位应将其任职文件及时抄送广元银保监分局。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广元银保监分局办理注销手续。
三、你单位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你单位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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