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在京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近年来,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市场行为持续规范,服务能力加快提升,但也面临发展水平明显分化、专业能力有待加强、中介价值体现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现就加强分类指导,推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坚持底线思维、改革创新,推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提高专业能力、体现专业价值,以机构自身高质量、高水平的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保险行业和实体经济的质效。

  (二)锚定主要目标。通过3到5年的努力,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能力取得较大进步,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和经营质量效益显著增强。在此基础上,培育和涌现出一批专业特色鲜明、专业优势领先、专业价值突出,在全国乃至国际相关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专业领先、管理规范并取得明显实效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紧紧围绕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大局,进一步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中的独特优势,坚持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以专业创造价值,引领带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传统业务转型力度,积极拓展高附加值、高专业要求的风险保障业务。发挥贴近市场、了解客户的优势,支持以客户为中心与保险公司联合定制个性化、专属化、差异化保险产品和保障方案。拓宽服务领域和边界,围绕客户多样化需求开展风险咨询、保险安排、保单托管、理赔支持等服务。鼓励通过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畅通健康管理、养老服务、机动车维保等产业服务链条,激发产业链协同联动效应,以保险支付为依托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做精、做细、做强各细分行业领域风险预警、管理、救助等服务,为风险识别预防、灾害防控治理提供预警、决策和服务支持。科学合理安排共保、再保等风险转移方式和保障结构,有效扩大市场承保能力,提升特殊风险、再保险等服务能力。鼓励保险业风险管理技术和规范的标准化建设,支持建立专门领域保险风险数据库,加强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进一步促进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数据、人才等在保险中介领域有效集聚。

  (五)优化销售队伍管理。加快销售队伍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高素质、高绩效、高品质的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队伍。鼓励销售队伍扁平化、专业化发展,压降队伍层级设置,压实各级机构管理责任。调整优化基本法等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直接销售人员佣金分配比重,合理调节首续期佣金支付比例和期限,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保险销售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有效赋能销售队伍招募、培训、展业、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全过程。

  (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管理,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服务风险定价、防灾减损、营销展业、客户服务、内控管理等各环节。鼓励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加快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和信息化改造,辅助和支持保险公司加快推进团体保险、特殊风险、再保险等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转型。加强行业内外部资源整合和数据信息合作,发挥信息互联互通作用,加强技术赋能,提升保险业综合服务能力。

  (七)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围绕“一带一路”、制造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双碳”目标等国家战略领域,发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资源优势,依托行业背景洞察保险保障需求,积极开拓增量保险市场。聚焦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污染防治、纠纷调处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保险中介居间服务作用提升保险项目经营质效,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帮助社会降低风险损失,辅助政府优化社会治理,完善公共服务。发挥技术积累、人才储备、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等独特优势,支持中小保险公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专业化分工。

  三、强化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底线和红线意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依法合规经营是高质量发展前提和基础,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持续加强合规资源投入,强化自身基础能力建设,严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和不发生重大风险红线,促进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八)规范公司治理。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将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依法依规依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正常经营、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保障机构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九)强化内控管理。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要严格落实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与管理能力、业务规模等相匹配,督促外地分支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完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内控合规制度体系,健全内控管理架构。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防范非法集资、传销、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重大风险隐患。

  (十)夯实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是依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必要条件,要严格落实保险中介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应当至少以联机数据自动回传的技术手段实现,3年内实现主要业务和关键流程的联机实时数据交互,鼓励有条件机构加快实施。

  (十一)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严格规范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管控,保障客户服务质量,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强化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四、建立健全非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法依规促进市场出清

  对不具备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条件、不能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要求、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稳妥推动实施多种形式的市场化退出,保障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二)引导主动退出。对于存在股东纠纷、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管理缺失、系统建设滞后、机构和人员管控失序等问题和风险突出的机构,支持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具备技术特长、资源优势和合规意识的股东,推动机构转型发展。督促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主动撤销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等无法正常经营的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依法依规新设。贯彻证照分离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主动歇业制度。

  (十三)加强监管查处。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条件的常态化监督,督促机构持续具备有关经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持续深入整顿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保险中介许可证。

  五、加强多方协同联动,构筑高质量发展助推合力

  (十四)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创新支持制度,发挥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机构先行先试,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从行为监管为主向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转变。加快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中介监管效能。

  (十五)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控职责。保险公司切实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主体管控,扎实开展资质审核、档案管理和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合作中介机构风险监管通报,审慎评估其业务合规性、经营风险性等情况,动态调整合作保险中介机构范围,对于无法满足合作条件的机构,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持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清廉文化建设。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问题通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提示保险公司审慎合作。加强行业服务,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丰富培训交流形式和内容。积极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推动行业整体专业能力提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加快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12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京银保监发〔2021〕4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银保监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就《实施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在保险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但总体来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专业能力相对较弱,业务模式趋于同质,与新发展阶段对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因此,通过自上而下的系统谋划,明确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来发展的定位、目标、路径,对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并以自身高质量、高水平发展切实提高服务保险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质效,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在广泛深入调研和行业监管实践基础上,北京银保监局制定印发《实施意见》,有利于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营造高质量发展氛围;有利于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提升保险专业中介服务水平;有利于明确监管意见,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科学监管、分类监管效能。

  二、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基础怎么样?

  答:当前,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呈现主体数量多、发展速度快、市场活跃度高、经营创新性强等特点,行业高质量发展条件基本成熟。截至2021年11月末,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388家,总资产占全国的33.8%,主体数量、资产规模和业务收入均居全国首位。其中,保险经纪机构171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0家,保险公估机构47家,另有在京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468家。北京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已经涌现出一批具备一定管理基础和经营特色,在保险产品创新、风险管理服务、先进技术运用、寿险营销管理等方面展现专业价值和优势的中介机构,发挥了较好的引领示范作用。但仍有少部分机构以“收单挂靠”为主要业务来源,专业能力有所欠缺;部分机构经营理念存在偏差、过度追求业绩,发展可持续性不足;部分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基础投入有待提高。总体来看,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数量众多、背景多元、模式多样,经营发展分化日益明显,需要予以分类指导、分类施策。

  三、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什么?

  答: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实现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能力取得较大进步,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和经营质量效益显著增强。在此基础上,培育发展一批专业特色鲜明、专业优势领先、专业价值突出,在全国乃至国际相关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目标,锚定方向。围绕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目标,对中介机构在新发展阶段做出更加鲜明精准的定位,从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发展路径、目标成效等方面确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强调提升专业能力和核心价值的关键性和紧要性,督促中介机构在重点领域寻求突破,在源头上化解积弊。

  二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按照“引导一批、规范一批、限制一批”的分类指导思路,根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状况、专业能力、经营质效等,分类确定有能力头部企业、一般正常经营企业和不具备经营条件企业的三类中介机构的发展路径和监管重点,对于专业领先、管理规范的中介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试点创新,树立行业发展标杆;对内控管理缺失、不能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要求的机构强化监管,直至市场退出,为高质量发展创造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联动,汇聚合力。明确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重点,多方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引领、保险公司强化合作中介管控、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引导作用、中介机构践行改革转型的新格局,合力推动实现北京专业中介高质量发展。

  五、《实施意见》如何体现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指导?

  答:对于专业领先、管理规范并取得明显实效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强调按照专业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鼓励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和专长,从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服务、销售队伍管理、信息技术运用、机制优势发挥等五个方面寻找突破口,着力在专项领域形成比较优势,同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探索建立创新支持制度,发挥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机构围绕上述领域先行先试,取得突破。

  对于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强调要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这一基本前提,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内控管理、信息化建设、消费者保护等四个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强化监管制度有效落实和合规资源必要投入。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督促保险公司落实中介渠道合规管控责任,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多措并举促进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对于不具备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条件、不能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要求、无法正常经营的中介机构,强调遵循市场化退出的处置思路,探索多种方式引导该类机构或其股东依法依规退出市场,积极引入具备技术特长、资源优势和合规意识的股东,推动机构腾笼换鸟、转型发展。同时,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推动加强分支机构规范管理,主动撤销“三无”机构。依法依规探索建立主动歇业制度。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要关注的重点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是对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目标、路径、重点和方法的一次集中体现,内容非常丰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来说,一要把握发展机遇,围绕鼓励和支持发展的重点领域走出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针对有创新、有突破、需要监管支持的领域主动争取试点支持政策。目前北京银保监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二要切实加强公司治理、内控管理、信息化建设、消费者保护等基础能力建设,特别是信息化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监管重要抓手。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能否落实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能否满足联机数据自动回传的技术要求,将是监管依法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三要持续符合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条件,严格遵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等监管规定关于营业场所、信息化系统、部门和人员等经营条件的要求,不符合的将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北京银保监局将加强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不断强化市场退出。

  七、围绕《实施意见》,下一步的工作安排是怎样的?

  答:一是开展政策宣导,建成行业共识。通过适时召开行业工作会、举办经验交流会、指导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发起行业倡议等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理念入脑入心,督促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切实践行向高质量发展转型。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推动贯彻落实。从引导、规范、限制三个监管方向,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分步有序出台相关领域的实施细则或规范性文件,以进一步明确业务经营规则、细化合规管理要求、规范事项办理流程等,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逐步构建起一套引导有方、规范有力、限制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机制合力。通过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督导、保险公司的合规管控和行业协会的自律引导三者协同配合和相互促进作用,督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动合规经营、加快改革转型,推动实现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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