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银保监分局关于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的批复

吉银保监复〔2021〕200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阳光人寿吉安中心支公司关于撤销永新支公司的请示》(吉安阳光人寿〔2021〕1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

二、你公司自获得本批复之日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日内缴回该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你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该支公司的撤销情况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充分告知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相关事宜,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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