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保监复〔2021〕200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阳光人寿吉安中心支公司关于撤销永新支公司的请示》(吉安阳光人寿〔2021〕1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
二、你公司自获得本批复之日起,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你公司应于15日内缴回该支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你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该支公司的撤销情况在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充分告知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相关事宜,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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