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银保监复〔2021〕590号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拟任任柳春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并申请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中宏〔2021〕317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任柳春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四、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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