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随银保监罚决字〔2021〕4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

地 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主要负责人:吴炳山

当事人:吴炳山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38119631121XXXX

住 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职 务: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刘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98319850827XXXX

住 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

职 务:车商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广水支公司”)涉嫌变相突破商业车险报批费率水平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保财险广水支公司、吴炳山、刘伟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4月30日,太保财险广水支公司通过车险出单奖励加油卡的形式为车险综改后发生的69笔车险业务增补手续费,共增补加油卡价值3.28万元。

太保财险广水支公司提供的太保财险财务凭证和调查笔录等资料显示,刘伟为经办人,吴炳山为经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笔录反映,刘伟作为直接经办人未对资金使用进行深入跟踪分析,负有直接责任;吴炳山作为经营主责任人指导支公司相关员工报销宣传用品费用用于违规增补手续费,变相突破商业车险报批费率水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太保财险广水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由太保财险随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吴炳山调查笔录、刘伟调查笔录、太保财险随州中心支公司现场检查整改报告、太保财险湖北分公司问责文件等证据为证。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太保财险广水支公司处以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吴炳山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伟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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