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广安监管分局关于核准冯国祥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批复

广安银保监函〔2021〕58号

广安银保监函〔2021〕58号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拟任冯国祥担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并申请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泰康川发〔2021〕198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冯国祥担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保险监管规定,督促其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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