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览?财富》|意外险新规影响几何?

2021-11-29 13:51:47 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微信号 

作者|宋占军 张璐「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提要:

·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群需要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要规范保险公司自身销售行为,避免强迫销售、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与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合作时,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佣金水平。

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部门规章的层面建立健全了我国意外险监管的顶层框架。

其实,梳理我国意外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近两年我国在意外险市场进行的一系列举措,均是围绕2016年原保监会编制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而展开。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到要“探索开展意外险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研究建立意外险赔付率调节机制和定价回溯制度”,如果把这一规划看做是拉开意外险改革的序幕,那么2020年3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则是意外险改革正式开启的标志,为近两年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明确了路线。

从改革全面启动以来,监管机构稳步开展意外险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此次发布的《办法》即以清理整顿时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聚焦赔付率低、费率浮动范围大、佣金畸高、强制搭售、捆绑销售等突出问题,为意外险改革和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从两大方向发力

总的来看,《办法》包括总则、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共三十二条,并从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和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两个方面持续发力。

●完善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一是强化意外险精算监管。《办法》指出,保险公司要按照审慎原则厘定保费并根据监管规定提交精算报告,明确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和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要求,特别指出航空意外险等特殊险种的责任准备金计算规则。

二是完善意外险定价回溯机制。《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每年进行产品定价回溯,及时调整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价值之间偏差程度大的产品费率,并且在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使费率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三是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办法》规定了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最低值,要求保险公司及时调整原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而过往三年的综合赔付率平均值低于50%的一年期及以下产品的费率。

四是规范费率浮动行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对费率可调的意外险产品在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费率浮动情况以及浮动范围,强化对风险的量化分析,实现保险费率同被保险人风险的有效匹配。

●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

一是建立严格的销售管理制度。《办法》要求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明确通过中介机构、互联网渠道以及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的管理要求,采取正当的竞争手段,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好航意险的再保安排。

二是报备佣金费率上限。《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报备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并据实列支佣金费用,明确保险公司要制定与实际中介服务和产品情况相匹配的佣金费用率,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变相突破报备上限。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力度。《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意外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同时对于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产品,要求保险公司以产品维度公开披露销售渠道、赔款支出、综合赔付率、典型理赔案例等相关信息。

四是强化监督问责力度。《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在开展意外险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对于违反者依据《保险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且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保持统一的裁量标准。

具有三大亮点

其实,这次《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即首次统一监管规则、明确经营“负面清单”、提出分类管理和分阶段完善措施。

●首次统一监管规则

《办法》首次统一了产寿险公司经营管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管规定,明确提出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规范意外险发展。在此之前,意外险产品费率和条款的管理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性质而分别参照《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不同文件,存在产寿险公司意外险监管规则不一致的问题。

●明确经营“负面清单”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涉及产品开发定价不合理、费率浮动偏离标准、佣金费用率过高、捆绑销售等九条遭人诟病的不规范行为,这将有助于帮助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明确开展意外险业务的可为与不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意外险市场健康发展。

●提出分类管理、分阶段完善措施

不同于以往规范性文件中对意外险的笼统分类,此次《办法》中出现了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详细的险种分类,并要求以此进行信息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分步推进意外险相关经营情况信息披露,按照先个险后团险、先试点后全面原则,逐步扩展披露险种范围——2023年首先披露个人意外险和试点险种,2024年增加团体意外险的经营情况以及年度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个人意外险产品。

影响几何?

总体上,《办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意外险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促进意外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体来看,其影响主要包括产品费率更科学、佣金费用率更合理以及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产品费率更加科学

如图1所示,过去十年间,我国意外险原保费收入由334.12亿元增长到了1174亿元,赔付支出由81.84亿元增长到了316亿元,但是简单赔付率一直稳定在并不高的水平,即25%左右,最终出现意外险产品“高费低赔”的结果,这与费率制定不合理有很大关系。

其实,赔付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显著制约了意外险分担人民群众意外风险保障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并且采取产品定价回溯机制,在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厘定费率基础的同时,回溯综合赔付率等指标,使意外险价格充分反映历史数据、行业经验以及市场供求状况,在过程中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不合理的产品,给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意外险产品,增加其获得感。

●佣金费用率更加合理

长久以来,意外险市场被高手续费乱象所困扰。

一方面,消费者对于转移意外伤害风险的意愿较强,所以选择忍受保费中的高附加费率或者是对于高附加费率这一情况不敏感;另一方面,由于意外伤害保险与消费情境结合紧密,保险公司在离开销售机票、车票等渠道的中介机构后,很难大量触及到消费者,所以保险机构不得不接受越来越高的手续费。

此次《办法》针对这一乱象,划定年度佣金费用率上限,并且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业务类别、产品期限以及销售渠道分别披露佣金费用,还需要披露合作机构,对于年度佣金费用率超过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以上的,需要提供书面说明(见表1)。

严格的佣金费用监管制度将有助于降低手续费,使佣金费用率更加合理,达到降费、提高赔付率从而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结果。

●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捆绑销售、强制搭售等不规范销售行为在意外险市场中频发且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在于意外险是场景化非常明确的险种,在特定场景中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搭配销售,可以提高意外险的投保率,从而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而第三方机构又可以因此获得高额的佣金费用,所以捆绑销售等行为在意外险市场“盛行”。

这一次,《办法》通过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问责,将使搭售和捆绑销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意外险市场,从而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其实,除了上述几点影响外,意外险市场的发展仍有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一是完善产品命名规则。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产品命名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名称+吉庆或说明性文字+险种类别+设计类型”的格式,但是从市面上现有产品来看,意外险产品名称仅体现为一种险种类别,对意外险的分类不够细化。

建议在后续改革中完善意外险产品二级分类及命名规则,如将意外险分为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险种,并在产品名称中明确产品使用场景或者保险责任。

二是加强高额保单监管。

近几年,消费者购买高额意外险进行“违法骗保”的案件频发,这一乱象既反映出意外险市场信息互联互通程度低,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对高额保单风险监管缺位的问题。

建议在改革中加快建立健全覆盖意外险市场的信息共享系统,及时识别高额保单投保人信息,同时明确划定单个投保人可投保金额上限,减少恶意骗保事件的发生。

险企如何抢占先机?

《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意外险市场迎来“严监管”时代,在“逐步淘汰赔付率过低、定价明显不合理的意外险产品”等监管目标下,保险公司要继续开展意外险业务,势必需要转变经营理念,规范自身行为,推出优质优价的意外险产品。

在产品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此次《办法》中的监管规则审查已有的在售产品,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及时进行调整。在开发新产品时,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设计保险责任,并丰富意外险产品供给。

结合银保监会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适应老年人群需要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快开发各类适合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特点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探索开发学生校园运动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冰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另外,在开发意外险新产品和升级现有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在结合自己的实际经验数据和行业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的基础上精确定价,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销售管理方面,一方面,保险公司要规范保险公司自身销售行为,避免强迫销售、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在与中介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合作时,需要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佣金水平。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保险等渠道积极开展意外险业务,降低对第三方机构意外险保费的渠道依赖。

同时,保险公司应探索将意外医疗责任、猝死等作为附加险保障内容,纳入意外险综合保障计划,满足消费者对多元意外风险保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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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泓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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