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银保监复〔2021〕151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狮子口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39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甘家厂乡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0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章庄铺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1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市汪桥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2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市周老嘴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3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市新沟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4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街河市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5号)、《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洈水镇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国寿财险鄂发〔2021〕146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狮子口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甘家厂乡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章庄铺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市汪桥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市周老嘴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市新沟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街河市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洈水镇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8家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申请开业,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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