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阿克苏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阿银保监罚决字〔2021〕2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2020年12月期间,你公司虚假报销宣传用品费19285元,套取资金12375元用于该支公司购买防疫物资。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费用报销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你公司4名员工将办理的业务出单在5名保险代理人名下,共涉及12笔,套取手续费106983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调查笔录、银行流水、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营销员佣金发放表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六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并处十六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阿克苏银保监分局

2021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刘思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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