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拟每年对保险公司整体风险非现场监管评估至少一次

2021-11-19 18:19:3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1月19日电 据银保监会19日消息,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

二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功能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形成有力协同。

《暂行办法》要求,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共同构建高效、稳健的保险监管体系,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人员配置情况和履职回避要求,确保非现场监管分工到位、职责到人,定期对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轮岗。

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暂行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应定期收集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调研信息、信访举报投诉信息、行政审批信息、涉刑案件信息等,整理后用于非现场监管。

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监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根据风险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制定应急处置。

监管机构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

监管机构在开展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将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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